依人民團體法,人民團體分3種,職業團體、社會團體、政治團體。人民團體之組織,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、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,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
很多人一定很好奇,人民團體如何申請設立。 一般來說要有申請書發起人名冊(須為成年,並應有30人以上)和章程草案;發起人為個人者,應附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(如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、外僑居留證、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);發起人為團體者,應附合法立案證明影本(如立案證書、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)。這些都是必要要件。若您不會撰寫章程草案,AISUMI可以代為撰寫喔。

另外,全國性團體是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申請,地方性團體則向縣市政府的社會處、社會局等申請。

若不知道自己申請的團體名稱有無重覆,可至 人民團體數位櫃檯 查詢。

待收到縣市政府之設立許可文後,召開發起人暨籌備會議,必須在6個月內籌備,否則設立許可文會被廢止。

人民團體成立後會有2份文件-負責人當選證明書、人民團體立案證書。若有至法院進行法人登記,就會有法人登記證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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