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師級以上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師: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(以下簡稱長照服務)相關工作經驗。
二、護理師或護士:
(一)護理師: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。
(二)護士: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。
三、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、系、所畢業,或社會工作、公共衛生、醫務管理、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畢業:具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。
四、專科以上學校,前款以外科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畢業,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: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。
五、高級中等學校護理、老人照顧相關科、組畢業: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。
六、照顧服務員技術士: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
 
社區式服務類(以下簡稱社區式)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,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,應具備上述各款資格之一者。
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,應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。
 
機構住宿式服務類(以下簡稱住宿式)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。
二、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、系、所畢業,或社會工作、公共衛生、醫務管理、長期照顧、老人照顧或教育相關科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畢業:具三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。
三、專科以上學校,前款以外科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畢業,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:具四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。
四、高級中等學校護理、老人照顧相關科、組畢業,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:具五年以上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。
 
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認列分類-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
1. 護理機構(一般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、居家護理機構,不含產後護理之家)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機構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。
2.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(係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,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許可之提供居家式、社區式、機構住宿式服務及綜合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)。
3.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,接受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服務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、小規模多機能服務、團體家屋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、社區及居家復健、居家護理、喘息服務。
4. 接受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特約辦理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專業服務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、喘息服務。
 
經衛生福利部認定長期照顧服務方案(計畫)
1.「銜接長照2.0出院準備友善醫院獎勵計畫」、「復能多元服務試辦計畫」執行長照服務需求評估、照顧計畫擬定及轉介服務。
2.曾加入「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」之醫師。
3.從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服務。
4.從事失智照護服務計畫之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個案管理服務。
5.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「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」、「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性計畫」從事整合型照護等直接服務。
6.任職於各縣(市)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分站,且執行長照需要評估與服務管理之照顧管理專員或照顧管理督導。
 
除上述認列範疇外,開放由各縣市政府依以下原則專案認定
1.曾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所定身心失能者或其家庭照顧者,且具個案管理工作經驗者。
2.個案管理係指協助多重需求個案,協調並整合多元服務資源,以個案為中心為服務理念,促進服務體系間銜接及整合,以滿足個案服務需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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