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常我們會聽到OO合作社,很多居服單位也都是合作社附屬機構,與居服員關係屬於民法中的承攬契約、非勞雇關係。到底合作社是屬於公司行號還是社福團體?
合作社是依合作社法成立,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所以判斷一間合作社是屬於中央或地方,非以住址所在地作為區別,而是以名稱,通常以地方政府名稱命名,例如:臺中市OO合作社,就會是地區性的合作社;以臺灣、中華民國等字樣命名者,即為全國性合作社。
查詢全國或地方性合作社資料,可上
內政部→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→本部單位→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→找團體或合作社→ 找全國各級合作社 ,即可找到該合作社設立資料。
簡言之,合作社為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團體。按 合作社與其社員之間是否屬於僱傭關係 ,合作社社員與合作社之間是否有僱傭關係,依個案具體事實綜合認定。可至 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 →法規政策→ 法規解釋令查詢系統 瞭解相關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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